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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

来源: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0-12-21     阅读次数:2244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管理,11月1日起,《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互换细则》)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互换细则》,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等八种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符合资格者

可互换公租房

为解决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承租户工作路途遥远、照顾老人、子女入学等问题,南宁市允许其对已租住的公租房进行互换。

《互换细则》明确,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的剩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出互换申请。

不过,并非所有承租人都有资格进行互换。《互换细则》提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等八种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网上可申请

结果不可撤销

有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意愿的承租人,可通过南宁市住建局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完成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流程。

承租人可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上发布互换信息,同时浏览和选择意向房源。申请人选择意向房源后,对方会收到系统提示信息。此时,双方申请人可自行联系协商并对意向房源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意向房源情况,达成互换意向后,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提出申请。

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前,互换双方都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撤回互换申请。不过,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即视为互换完成,互换结果不可撤销,互换双方应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

互换双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房屋互换的,任何一方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限期互换申请,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双方在5日内完成互换。逾期未完成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责任方做出认定,合同期内不再给予责任方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互换后的房屋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费用又该如何确定?根据《互换细则》,互换双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计收。新租赁合同签订当月,互换双方原承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各自承担,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的互换户型根据其家庭的配租标准确定:

(一)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1人的,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二)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2人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三)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四)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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