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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章程》,本着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加强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所有会员必须按标准缴纳会员费。会员费按年度缴纳。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费实行分级收取,每级会员资格的会费标准为:

(一)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二)理事单位/协会副会长单位,每年8000元;

(三)协会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必要时,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费按年收取,每年的1—3月收取当年的会费。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秘书处印发的同意加入协会的批复后,15天内将会费缴纳到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秘书处的账户。

第八条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将财政部门监制、盖有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寄发给会员。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所有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以上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和放弃其领导职务。自动退会的,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使用范围为:

(一)办公设施、设备和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二)各项活动费用支出;

(三)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四)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会费管理按照《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章程》第五十九条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



南宁市建材行业协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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